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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6-03-25 收藏
为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建设生态青岛为目标,政府多部门共同合作,治理扬尘污染,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切实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推动PM2.5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实现总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明显下降,空气能见度持续改善,“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天数明显增加。

  三、工作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1.严格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审批,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可能产生的扬尘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建设项目建设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加强建筑施工、市政施工、房屋拆除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督导建设单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1)在项目施工前15日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提供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2)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专项资金列入工程概算,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施工单位必须专款专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市规划局
  3.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从业资格审查。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必须取得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应取得从业资格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达到密闭运输车辆改装要求。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等从业许可证件时,严格审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质监局
  (二)施工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4.建筑施工、市政施工、房屋拆除等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单位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工程项目监管细则,发现扬尘污染行为,责成施工单位立即改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以下扬尘污染防治作业要求:
  (1)工程建设应按要求设置围挡。在满足城市交通需要的情况下,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施工工程应设置高度2米以上的围挡,其余工程应设置1.8米以上的围挡。
  (2)施工工地应在施工现场大门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对轮胎及车身实施有效清洗,不得带泥上路。
  (3)建筑工地现场的土堆等应使用密目网进行覆盖,施工现场道路,办公区、生活区和加工区的地面应进行合理硬化,施工现场应配备洒水车,对道路场区进行洒水降尘。
  (4)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区应进行封闭作业。堆放、装卸、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禁止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
  (5)合理安排工期,在风速四级以上时,应停止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6)房屋拆除作业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工地周围设置拆除警示标志。拆除作业时须向被拆除的部位洒水降尘,拆除粉尘较大的房屋,必须做到边拆除边洒水。
  (7)道路管线施工作业,现场堆土和未硬化道路必须覆盖防尘网或洒水抑尘。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市政府
  5.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营运管理,在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加装高清晰度的视频监控装置,对进出工地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并保证视频装置正常运行。监督进出工地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做到物料、渣土、垃圾不露出,不遗撒外漏,并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进行物料、渣土、垃圾的运输和装卸。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
  (三)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6.加强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监管,确保固定源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稳定,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物料堆场防尘措施完善。督促工业企业落实以下烟(粉)尘防治措施:
  (1)煤炭、煤矸石、矿石、建筑材料、水泥白灰、生产原料、泥土、粉煤灰等料堆,应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堆场贮存,露天物料堆场应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
  (2)装卸作业频繁的原料堆场,应在密闭车间中进行。少量的搅拌、粉碎、筛分等作业活动,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密闭输送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措施。
  (3)有物料堆场的企业应对厂区内道路进行硬化,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及时清洗,保持道路整洁。
  (4)燃煤、燃油、燃气锅炉、工业窑炉以及石化、冶金、建材等工业企业,烟粉尘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烟粉尘排放浓度执行《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规定的标准限值,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实施污染防治设施再提高工程或限期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四)道路保洁。
  7.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至少每日冲洗1次、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至少每3日冲洗1次。城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城市道路保洁应达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要求,路面干净无积泥沙石,路面破损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及时修复。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各区市政府
  (五)植物栽种和养护扬尘污染监管。
  8.督促城区内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严格按程序申报审批,规范绿化施工单位落实以下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1)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于当天清运完余土及其他物料,不能清运完的,应当进行遮盖。 
  (2)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3)行道树穴裸露地应当进行绿化处理或透水铺装。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各区市政府
  (六)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
  9.及时督促责任单位对裸露泥地绿化或者铺装。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泥地,分别由市政、水务、绿化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未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由各区市政府安排有关单位进行临时绿化或铺装。鼓励小区业主对居住区内的裸露泥地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铺装。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各区市政府
  (七)综合管理措施。
  10.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行扬尘排污收费制度。征收程序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征收范围、方法、标准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省环保部门的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11.继续完善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制度,加强颗粒物等监测设备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在PM2.5研究性监测工作基础上,按环保部及省环保厅要求,年内全面开展PM2.5和空气能见度的监测,做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第一阶段的监测实施工作,2012 年 12 月底前,按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发布数据。加强环境空气颗粒物监测分析及预警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12.在环保专项资金预算内安排资金,用于工业烟(粉)尘治理、扬尘污染治理、监测能力建设等,提高污染防治和监管能力。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
  13.充分发挥绿色信贷制度作用,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提供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作为银行向有关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四、工作要求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长效的扬尘控制工作机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不断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要广泛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完善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会制度,及时公布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和空气质量状况。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主动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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