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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源是协同起点,健康效益是协同终点

发布时间:2021-11-30 收藏

(作者单位:朱彤、宫继成、张世秋、薛涛,北京大学;万薇,亚洲清洁空气中心;刘俊, 北京科技大学)
 

为了减轻空气污染,保护公众健康,我国在2012年修订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使我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了更为明确的目标,并促成了管理目标从“量”到“质”的根本性转变。在过去8年间,我国先后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使得空气质量整体实现了持续改善。

2020年,全国337个城市中,共有202个城市实现6项标准污染物年评价浓度全部达标,主要大气污染物细颗粒物年均浓度降至33微克/立方米。这也给我国带来了非常可观的公共健康效益,2020年细颗粒物长期和短期暴露相关的疾病负担较 2013 年分别下降 20% 和41%。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还有37%的城市年均细颗粒物浓度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细颗粒物仍是影响我国公共健康的主要大气污染物。

而且,臭氧污染的加重及其相关健康风险的上升,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细颗粒物浓度下降带来的健康效益。“十三五”期间,全国臭氧平均浓度上升了12.6%,全国臭氧超标城市数量从2015年的19个增加到2020年的56个,重点区域臭氧污染形势尤为严峻。臭氧连续多年成为6项空气污染指标中唯一不降反升的污染物。臭氧浓度季节差异大,其峰值往往出现在细颗粒物浓度较低的夏秋季,伴随臭氧逐渐取代细颗粒物成为夏秋季节的主要污染物,近年来其短期暴露的健康影响也逐步与细颗粒物相当。

2021年9月,世界卫生组织(WHO)基于过去16年累积的科学证据,修订并发布新版《空气质量指导值》(AQGs),进一步收紧了部分污染物的浓度目标,包括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的年均与24小时浓度,二氧化氮的年均浓度,新增了臭氧浓度高峰季平均值,二氧化氮和一氧化碳24小时浓度。AQGs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全球空气质量管理历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为各国决策者提供立法、政策和规划的核心参考。

我国现行标准在细颗粒物与臭氧的浓度指标设置时参考了WHO的第一阶段过渡目标值,这是中国在空气治理中与国际标准接轨的一次积极尝试。现在来看,如果将我国的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可以进一步减轻细颗粒物暴露相关的疾病负担。因此,有必要对提升空气质量标准开展研究,以促进空气质量的整体持续改善。

中国在2020年宣布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给我国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注入了新动能。有研究测算表明,如果我国在2060年完成低碳能源转型,并采取积极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细颗粒物年均暴露水平有望达到8微克/立方米左右,78%的人群细颗粒物年均暴露水平将低于10微克/立方米。

我国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需求与碳达峰、碳中和具备方向上的高度一致性,但在具体的目标协同和实现路径方面,仍需进一步开展深入研究。AQGs是基于大量严格的科学研究和综合分析得到的浓度值,即环境健康研究领域常说的基准值。但从基于健康保护的基准值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空气质量标准,并结合“双碳”目标制定和细化分阶段的中长期改善目标,还需要进一步夯实环境健康基础研究,并且对社会、经济、技术等方面做全面的综合分析和评估。

在实现路径方面,由于空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同根同源的特征,当前已提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并强调结构调整、源头治理,促进空气污染治理与气候变化应对的协同。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不仅存在源的协同,还存在健康效益的协同,部分措施可能还会带来控制结果的“不协同”和抵消作用。除了空气污染会造成公共健康危害,气候变化也会通过多个维度增加人群健康风险,包括不适宜的温度、传染病、气候灾害与粮食减产等,并且气候变化的健康影响中空气污染也间接发挥着关键作用。

可以说,排放源是协同的起点,健康效益是协同的终点。不同排放源的控制、不同措施组合以及在不同区域的实施,可能会使同样的减排量带来不同维度和程度的健康效益。在基于排放源协同控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健康效益的协同分析,可以驱动减污降碳的路径优化,帮助识别和选择健康效益更大的路径及措施组合,最终实现社会福祉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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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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