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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有协同效益的国际合作项目是环保部门在参与实施,但是在大气污染防治决策中很少会考虑到协同效益的层面,一是管理职责划分造成的,另外一方面现在缺乏将碳减排和大气污染物减排“一维化”的规划方法,请问您怎么看这个现状?有没有什么好的国内外经验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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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相昭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非常感谢您的提问!现状确实正如您所说,尽管国家倡导“多规合一”,但地方实践中,低碳发展和大气污染治理并没有合二为一,甚至节能和低碳也呈现出两个规划;大气污染防治决策过程中,末端治理的惯性思维,使得环保决策者对于节能、能源改善以及发展非化石能源关注不够;碳减排与大气污染治理未能统筹考虑,与我国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密不可分。总而言之,主要是体制机制的障碍和约束导致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在设定大气污染治理目标和碳减排目标时,更多从各自部门职责的角度出发,未能形成综合决策合力。

    从国际经验来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195个缔约方中,共有120多个缔约方明确规定由环保部门牵头负责气候变化事务;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已将温室气体纳入污染物范畴,将环境质量目标与减缓气候变化挂钩,积极推进多污染物的综合协同控制,实施统一的环境监管;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等部分发达国家已将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控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美国已将温室气体纳入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出台了机动车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并针对电厂制定了碳污染排放标准。

    建议从国家、地方、企业等各个层面提高对协同管控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管理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从源头上制定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管控的一体化规划,研究制定气候与环境友好的协同管控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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