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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排放量核算工作遇到一个难题,国家发布了石化行业排放核算指南,地方上也有一套基于电子系统的算法,而某央企自己内部也有核算方法,不同的核算结果之间出现结果差异较大时很难确认是哪个方法哪个环节的问题。有没有系统性减少不确定性的方法指南?以您的经验来说,当企业自估算结果与管理部门估算出现较大偏差,而企业比较强势的情况下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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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ay Chen 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区工程合规处

    排放量核算虽然原则上希望精确,但在实际中,如果核算目的是为了呈报每年度的排放清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每一个排放源都用最精确的方式(如实测)来核算。因此,政府发布的核算指南一般都会包含很多最简单、但通常也是最保守的默认排放系数给企业使用,也会要求企业在核算时,除了自己有更精确的数值外,必须使用这些默认排放系数。理论上,国家发布的默认排放系数为了能保守地代表全国各地同类设备、但不同管制水平的排放量,会比地方或省主管部门发布的系数高。这应该是可以理解的现象。而企业本身在核算时,如果知道厂内某个排放源的排放量比政府公布的默认排放系数低很多,而且有数据可以证明,当然会采用自已的数值。如果企业有能力测试并且发展自己的系数,而不用政府发布的默认排放系数,其间的偏差就会加大。南加州的规定是,只要企业不使用政府公布的默认排放系数,就必须在呈报年度排放清单时,同时说明自己的核算方式和所有能证明其可靠的相关数据备查。如果主管部门查核结果,不接受企业自己的核算方式,企业就必须用默认排放系数重新核算,并且接受因短报与延迟所产生的罚款。

  • 赖庆智 广东俐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台湾工程研究院

    石化业主要的废气排放源,主要包含车间有组织排放、设备元件泄漏、火炬、储运系统、污水池等,每个部分的计算方法都不相同。台湾与大陆的方式类似,以国家发布的核算指南为准,计算的结果作为排放清单的基本资料以及排污费的收费依据。虽然说是石化业,但各厂的排废特性还是有差异,国家公告的核算指南不见得准确。台湾的做法是,为了容易计算出结果,主要采用排放系数法估计,严格来讲,各工厂由于制程特性的差异,排放系数不会相同。台湾采用偏高的数字,避免低估排放量,少收排污费,但允许企业建立自己的排放系数,通过专家论证之后,可以采用自建排放系数,但必须有严谨的科学数据证明其准确性,企业必须投入成本,但效果是得到更准确的排放量,可以合理减少排污费。例如有组织排放,如果企业采用每年检测一次的浓度为计算基础,那会乘上一个放大的系数,因为排放浓度是会上下变动的;如果企业安装了在线监测装置,排放量以实时监测所得的数据为基础,那就不需要乘上这个放大系数。另外还有一个常见的情况,例如企业安装了一套蓄热式焚烧炉(RTO)作为废气处理设备,台湾基本上认定 RTO 的效率可达 90% 以上,但公告的排放系数以去除率 90% 为计算基础。如果企业的 RTO 可达 95% 的去除率,也可以通过在线监测的数据,计算出更准确的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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