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两项重要管理制度,对污染源管理起到了重大作用。但因二者设计的独立性,我国尚未通过两项制度实现对污染源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管理。随着环境管理的进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的有机衔接是完善污染源管理的重要举措。目前,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出台在时间节点上促进了许可证制度的加速出台,环保部也在研究制定落实二者结合的政策。但二者的结合需要考虑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美国涉及污染物排放的许可证是依据单项立法(如《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分别制定的,因此大气排放许可证和水排放许可证分别发放。我国的环评制度统一管理大气、地表水、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因此在许可证管理中采用分开管理或统一管理尚不明确;
第二,美国排污许可证对排放量进行了规定,将污染源的排放技术控制、总量控制与空气质量达标实现了整合,并且针对不同排放量其管理程度不同,如针对空气质量达标区的防止恶化许可证要求使用最佳可行控制技术(BACT),而空气质量未达标区的新源审查许可证要求采用最低可达排放速率(LAER)。而我国许可证管控的具体范围还不明确;
第三,我国的环评制度针对建设类项目,而许可证制度是针对企业,因此如何设计需要重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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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整理自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副处长童莉在2015年11月“第十一届城市空气质量管理研讨会:VOCs排放管理与控制技术”上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