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用商业模式治理VOCs,很难成功的让企业自愿的使用并积极维持活性碳系统(或是其他防污设备)。我想还是必须再加上适当的法规标准和执法力度。否则,就是沸石转轮或其他设备,时间久了也一样必须维修才能维持运作。如果没有法规遵循(compliance)的压力,都会形同虚设。另外,在收取排污费的省或地区,可以针对使用活性碳回收VOCs的企业,视其回收量,减收部分排污费,以进一步提供经济诱因。这个方法我们已使用多年。但因为当初设计这个做法的目的不同,诱因不大,不能算是成功的例子。不过,同样的观念可以调整运用在商业模式上。
简单的活性碳吸附装置,不搭配在线或脱机再生,废气处理效果非常有限,因此广东省要求,如果是活性碳吸附,必须上在线监测设备,确保排放达标,在台湾,是透过设计操作许可制度,针对每一个工厂的情况,规定换碳频率,企业必须向主管机关提报换碳的购买凭证,自行证明在许可条件下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