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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的空气质量标准已经逐步和发达国家接近,但达标评价和考核主要是看年均,对于重污染时的高值、日均超标天数还不够重视,从健康影响的角度来说这有什么问题?发达国家对于是否达标的评价和考核是怎么做的呢?特别是PM2.5和O3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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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ieter Schwela 斯德哥尔摩环境研究所

    是的。从健康角度看,短期(如1小时、8小时、24小时)和长期(年度)的空气质量标准都应达标。这点尤其适用于重污染天,应该设置预警值为暴露人群提供出行等方面的行为建议并实施短期应急计划(疏散部分人群、限产和限制交通)。
     
    在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利亚州,为预防重污染事件带来的负面的环境影响,1974年颁布了一项规定----烟雾条例(Smog Regulation)。由于清洁空气执行计划得以有效实施,20世纪90年代的雾霾事件未再发生,因此烟雾条例于2000年废除。
     
    欧盟成员国有义务在空气污染物浓度超过预警阈值的情况下设立短期行动计划。欧盟规定了SO2(500µg/m3)和NO2(400µg /m3)的预警阈值,阈值是否超标应在至少100平方公里的区域或整个城市群内连续监测3个小时。O3的预警阈值是240µg/m3,阈值是否超标应监测一小时以上。此外,欧盟也规定了O3的信息发布阈值(180µg/m3)。(注:信息发布阈值是指超过该阈值,存在敏感人群的短期暴露健康风险,应通报最新信息)。

    在德国将欧盟框架和空气质量框架指令(子指令 :96/62/EC;1999/30/EC; 2002/3/EC, 2004/107/EC)转化为国内法之前,德国实施的是清洁空气技术指导(Technical Instruction for Clean Air,简称TI Air)中的相关规定。德国设定了SO2、NO2、PM10的长期和短期的暴露标准,而铅、苯和四氯乙烯只设定了年均暴露标准。在判断是否达标时,用测量的浓度平均值估算相应的短期和长期暴露时间,并与限值进行比较,如果平均值低于限值,就假设污染物达标。清洁空气技术指导(TI Air)中并没有设定PM2.5和O3的限值,因此这两项污染物适用的是欧盟指令2008/50/EC(EC Directive 2008/50/EC)中的标准。欧盟指令对这些污染物有如下规定:
       

    在所有的区域和城市群中,如果PM2.5的水平:
    • 超过上限值(年均限值的70% -17µg /m3),使用固定监测站评估空气质量。为提供PM2.5浓度空间分布的充足信息,可以用模拟结果和/或参考值进行补充;
    • 低于上限值,可结合使用固定的监测站、模拟技术和/或参考值评估空气质量;
    • 低于下限值(年均限值的50% -12µg/m3),使用建模或目标评估技术,或两者结合使用就足以评估空气质量。

    通过对比PM2.5的年平均值和限值可以决定是否达标,不用考虑估算的不确定性。

    欧盟指令对O3的规定是:
    • 超过O3长期目标标准(一日历年中,日最大 8 小时平均值不能超过120µg/m3)的地区和城市群,必须进行固定站测量。
    • 地区和城市群是否达标的标准是参照目标值120µg/m3,要求在过去三年平均每年的超标天数不多于25天。
     
    ***
    注:TI Air (1964-2002):全称是清洁空气技术指导(Technical instruction for clean air – Technische Anleitung zur Reinhaltung der Luft – TA Luft),是联邦暴露保护方案(Federal Exposure Protection Act)下第一份全面的行政条例。链接如下:www.bmub.bund.de/fileadmin/Daten_BMU/Download_PDF/Luft/taluf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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